修繕漏水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LDV-113-補-826-202410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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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 告 周建伸 被 告 吳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⑴1被告應修 繕基隆市○○區○○路00○0號6樓房屋使其不漏水並回復原狀;⑵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然而,原告既未依法繳 納裁判費,亦未查報「修繕至不漏水之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 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正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應先查報本件「修繕至不 漏水」之所需費用,並提出鑑定報告或估價單為證【應載明施工 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為「修繕至 不漏水」之訴訟標的價額,再加計聲明求為判命給付賠償之3萬5 ,000元,此兩者總額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 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萬7,3 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