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LDV-113-補-826-20241028-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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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 告 劉建伸 被 告 吳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周建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劉 建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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