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LDV-113-補-827-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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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7號 再審原告 劉民信 再審被告 陳曾其珍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7月3日本 院113年度基小字第98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 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 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 以前訴訟程序聲明之請求為準。查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前訴訟標 的金額2,000元為準,並依前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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