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LDV-113-補-829-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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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謝治緯 謝宜娟 謝志欣 謝蓓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蕭凱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宏間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一、新臺幣(下同)7,6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自113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以買賣總價8,500,000元按日息萬分之2計算之違約 金。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因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12 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而本件則係於新法施行後方始繫屬,故加計113年6月1日至 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數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8,029, 216元(計算式:7,650,000元+144,616元+234,600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0,497元,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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