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LDV-113-補-830-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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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海樓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127元(合併計算本金5萬1,000 元、起訴前1日之利息4,327元、違約金1,800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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