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LDV-113-補-834-202410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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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立體育場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596,5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351,68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