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0-23

案號

KLDV-113-補-837-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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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李柏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雯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黃佳雯係承 租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巷0號1樓B部分(下稱系爭房屋), 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係以房屋永久占有之回 復為其訴訟標的,是其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而土地 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 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參以兩造原就系爭房屋 約定每月租金5,800元,以此逆推,系爭房屋應有69萬6,000元之 價值(計算式:5,800元×12月÷10%=69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6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7,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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