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LDV-113-補-839-202410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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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張育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禹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後為 新臺幣(下同)50萬1,31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510元,又觀諸原告提出於本院之民事起訴狀,顯為複 印後之影本而非原告親自簽名或用印之原本,均核有起訴程式之 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本人親 自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倘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 原告請求之 票款本金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利息總額 (四捨五入至整數) 50萬元 113年10月5日 113年10月20日 (16/365) 6% 1,315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請求票款於起訴前之本利總額) 50萬1,3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