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LDV-113-補-841-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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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被 告 蘇柏宣即蘇柏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45元(含起訴前之利息28,673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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