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LDV-113-補-842-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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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孝親、沈家聲、張淑 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沈孝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5,375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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