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LDV-113-補-843-202410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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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政輝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75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