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LDV-113-補-845-202410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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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郁心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3,874元( 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扣 抵原告聲請調解已經繳納裁判費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2萬186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