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KLDV-113-補-846-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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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溫美麗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葉溫美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9,0 23元(含違約金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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