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LDV-113-補-855-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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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趙洪文 被 告 江心慈 住○○市○○區○○○街00巷00○0號 (0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心慈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4,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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