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LDV-113-補-857-202410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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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碧嵐大地第三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裕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三榮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6,500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