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書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LDV-113-補-858-202410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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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灣電通科技事業有限公司間履行合約書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896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0,130元,扣除 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6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