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LDV-113-補-864-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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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宗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30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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