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LDV-113-補-869-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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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天輝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29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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