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LDV-113-補-876-202411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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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榮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0,44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