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LDV-113-補-886-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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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穆澤間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771,2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遲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480元,倘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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