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LDV-113-補-888-202411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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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鄭欽太即鄭欽太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 2萬2,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