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糾紛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LDV-113-補-899-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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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曾春霞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林柏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逸津等間契約糾紛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70,750元,及其中714,750元自民國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 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200 元之違約金、及其中184,00 0元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故加計本件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數額153,206 元,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總計應為1,423,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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