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LDV-113-補-906-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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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6號 原 告 解元長 被 告 簡佩娟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聲明請求被告修繕基隆市○○區○○街00○0號5樓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漏水之費用,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聲明請求修繕系爭房屋漏水之 金額(應提出含修復方式之估價單),以其金額加計原告訴之聲 明第二項請求之新臺幣(下同)230,000元,以其總金額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 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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