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LDV-113-補-911-202411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1號 再審原告 曾增坤 再審被告 吳肇凱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本 院110年度基小字第22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 明文,復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 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前訴訟程序聲明之請 求為準。查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前訴訟標的金額60,000元為準,並依 前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