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LDV-113-補-912-202501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2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姿蒨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 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係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不動產」、「抵押設定權利範圍」欄 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擔保,如附表「最高限額抵 押權及其擔保債權內容」欄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以 塗銷,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塗 銷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系爭不動產價額少於所擔 保之債權額時,則以系爭不動產價額為準。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查明並向本院陳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原告 併應提出系爭不動產之鑑價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 他相關證據到院),並自行比較「本件擔保物即系爭不動產之價 額」與「所擔保之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擇其較低 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 則應參照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800萬元,暫先繳納80,200 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