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LDV-113-補-915-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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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李孔文 被 告 陳義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390元(本件不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之規定)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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