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LDV-113-補-923-202411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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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莊紋生 莊紋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如聲明所示之不 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 錄資料等證據資料到院;另查報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加計算至 起訴日為止之利息總和,再於前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與 本件債權總額兩者之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 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 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 ,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