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LDV-113-補-930-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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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2萬1,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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