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LDV-113-補-932-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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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陳彥志 被 告 林秀卿 游媁淳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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