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LDV-113-補-933-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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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彭永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366元(含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 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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