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LDV-113-補-936-202411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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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陳嘉仁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萬7,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 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