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LDV-113-補-943-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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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紀彥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旻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程式有下列欠 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 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完整住居所地址(僅記載:基隆市○○區000號,未包含街或路名),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究為何人並送達起訴狀繕本,不合法定程式,茲命原告應以書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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