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LDV-113-補-944-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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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4號 再審原告 劉民信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游月冠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 民國113年10月21日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54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 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 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再審之 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 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前訴訟程序聲明之請求為準。查原確定 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0元【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和解證明書真正(再審原告主張和解金額2,000元 ),訴之聲明第2項:再審被告應給付審原告8,030元。以上合計 10,03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前訴訟標的金額10,0 30元為準,並依前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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