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LDV-113-補-955-20250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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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呂絜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善德之全體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文善德之全體 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被繼承人文善德之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應依被告人數附具記載完整 被告姓名、住居所之民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民事起訴狀上僅記載被告為「文善德 之全體繼承人(住待查)」,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