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LDV-113-補-956-202412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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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陳偵惠 被 告 朱紅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紅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其中命被告應將 門牌號碼基隆市○○街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漏水及水 電修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修繕所需之費用為核定依 據,原告業已提出修復費用之估價單,其中水電及漏水修復費用 為新臺幣(下同)635,000元,加計請求526,700元【訴之聲明第 1項租金損失計至起訴時為23,200元(8,000×2月+8,000×27/30=2 3,200)+訴之聲明第3項減少價金19%即503,500元(265萬×19%=5 03,500)】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161,700元,原告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原告已繳3,200元,尚欠9,38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 之裁判費即9,38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