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LDV-113-補-957-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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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宋嘉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萬2,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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