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船舶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LDV-113-補-960-202411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魏儒傑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陳祉汝律師 被 告 高育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船舶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雖陳報系爭船舶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惟所提出之附件一網頁列印資料尚無從據以證明系爭船舶於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查報系爭船舶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並應提出鑑價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系爭船舶價值之證據) ,並以之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 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 ,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