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LDV-113-補-961-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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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 告 吳淂郙 原告因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 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900元,倘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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