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LDV-113-補-964-202412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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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憶珊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3,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