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LDV-113-補-965-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劉高信在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00號0 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6,145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⑵原告係依兩造簽訂之合建契約第6條第4項而為請求,然依系爭合建契約第16條載明,如因本契約事宜涉訟,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請原告補繳裁判費前斟酌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