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LDV-113-補-966-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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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伯仲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靜美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靜美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 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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