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LDV-113-補-967-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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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嚴容(原名張嚴梅)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 起訴。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1,555元, 及自民國8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88%計算之利息, 暨自8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 )、20%(逾期超過6個月)計算之違約金。惟因112年11月29日 修正公布並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而本件係於新法施行後方始繫屬,故加 計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數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488, 281元(計算式:本金111,555元+利息314,554.41元+違約金558. 63元+違約金61,612.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29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79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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