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LDV-113-補-968-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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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李肅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沁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6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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