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LDV-113-補-969-202412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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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盧蔥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訴 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姓名、真正住所或 居所,及應為之聲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