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LDV-113-補-970-20241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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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0號 原 告 方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惠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