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職業訓練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LDV-113-補-972-20241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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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劉民信 被 告 健康長照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王南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職業訓練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萬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 ,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確認職業訓練關係不存在可受有何種財產利益及其客觀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萬7,335元。 三、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訴訟標 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