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LDV-113-補-973-20241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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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3號 原 告 吳信余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睿(真實姓名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