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LDV-113-補-977-202412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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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 告 古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製工程行即蕭惟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 萬5,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所載,「遠製工程行」現任負責人似非蕭惟友,原告自應併同查 報本件起訴之對象究竟為何人,以促進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