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LDV-113-補-986-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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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6號 再審原告 吳玲錦 再審被告 林淑惠 張仕傑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 簡上字第5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 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 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 院113年度補字第12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3,819元 ,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 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