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LDV-113-親-15-20241216-1
字號
親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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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親字第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丙○○(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非原告乙○○自被告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乙○○與被告丁○○於民國107年7月00日結 婚,被告丁○○於108年7月00日起即入監服刑,未有同居之實,原告與被告丁○○於109年4月00日達成協議離婚,原告乙○○於109年12月0日生下被告丙○○,依此事實推斷被告丙○○並非原告與被告丁○○之婚生子女。為此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被告丙○○非原告乙○○自被告丁○○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等語。 二、被告丁○○則對於原告所述並無意見,被告丙○○不是伊與原告 所生之子女。 三、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107年7月00日結婚,嗣於109年4月00日 離婚,被告丙○○於109年12月0日出生,雖推定為原告與被告丁○○之婚生子女,惟被告丙○○並非原告自被告丁○○受胎所生之子女等情,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被告丁○○自108年7月26日迄今因另案先前至法務部基隆看守所、法務部○○○○○○○、法務部○○○○○○○、法務部○○○○○○○、法務部○○○○○○○等處接續執行有期徒刑、觀察勒戒一節,有被告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原告與被告丁○○早已分居多年。又被告丁○○自108年7月26日起入監,被告丙○○之受胎期間即109年2月初,被告丁○○並無返家探親,或眷屬同住之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113年0月00日南監戒字第OOOOOOOOOOO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113年0月00日基監戒字第OOOOOOOOOOO號函在卷可佐,足認原告受胎懷孕時並未與被告丁○○同居,被告丙○○應非原告自被告丁○○受胎所生,且被告丁○○亦不爭執,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屬真實。 四、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181日以內或第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又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民法第1063條定有明文。查原告為000年0月0日生,其受胎期間,即從出生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係在原告與被告婚姻關係存續中,依同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固應推定被告丙○○為被告丁○○之婚生子女,惟被告丙○○為被告丁○○並無親子血緣關係,已如前述,此項推定自足以推翻之,亦即被告丙○○並非原告自被告丁○○受胎所生。而原告於113年8月30日具狀提出本件訴訟,顯未逾2年之法定除斥期間。從而,原告請求判決確認被告丙○○非原告自被告丁○○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又原告訴請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於法固屬有據,惟被告應訴係 依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堪認被告所為應屬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準此,本件自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規定,命原告負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允。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1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